*教国律令·纲要

1.法律为信仰于世俗的具现。

2.法源于信仰,非为人而立。

3.法律的本质为信仰的延伸,法律的延伸为人。

4.法律非信仰。

5.法律并非统治者所持工具,若非如此,即是信仰已崩塌。

6.法律不言人、不言利。

7.非信仰者,非人。人是法律的主体。

8.法律不歧视非人,人无此律。

9.法无禁止皆可违。

10.法律不言是非,诸无对错。

11.法律禁制异端。

12.异端者违法。

13.违法者当死或无罪。

14.死者流放,生者执律。

15.守法者可为人。法外,诸人平等。

16.法可存异,法可求同。

17.执法者应为人。

18.立法者可为异。

……

注:“人”专指[已启蒙]者;“异”可专指异教徒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统合历第一纪元年元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统合教会联合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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